「嗜酒能嘯,善彈琴,當其得意,忽忘形骸。時人多謂之癡。」
—《晉書.阮籍傳》
因為專心了在某一件事情上,而遺忘了別的事情。嗯,是「癡」了。這次得的是「意」,忘的是「形」。下次可能得的「快樂」,忘的是「不快樂」。直追著某些東西,忘記了另一些東西。只要,忘了的東西不是太重要便好。
「得魚忘筌」,如同廣東話的「過橋抽板」,是不可以的嗎?
筌和板都不過是過程而已。
只要,筌不會傷心,板不會再有別人要用。不可嗎?
-----於20070915-----
有關今天,銘感。沒有原因。
200709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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